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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HeBei Urba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 Financing Association 缩写:HUCIF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是由国内外致力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相关产业的各类城乡建设投资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施工、建材研发生产等各类企业和银行、信托、基金、证券、民间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从业机构,以及开展城市建设投融资研究的大专院校、学术机构、投资咨询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和高端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契合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整合资源,汇聚智慧,融通资本。为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各市场主体、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提供交流合作平台,共享各类信息资源,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展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均等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63号汇特大厦9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策研究平台。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城市建设投融资改革、金融创新、城市综合运营及城镇化相关产业的前沿理论研究,定期向社会和各会员单位发布研究成果。
(二)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创建行业电子信息网络和刊物,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信息共享、交流合作。
(三)搭建技术服务平台。为参与城市建设的会员单位在项目管理、资产管理、项目融资、公司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推动各地城市建设投融资公司转型发展。
(四)搭建项目对接平台。组建城镇化项目库,定期或不定期向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发布或推介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协同创新金融产品,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城镇化领域的运用。
(五)搭建承接政府部门社会事务平台。围绕城镇化领域,创造便利,开拓渠道,引导协会和各会员单位积极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社会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
设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
团体会员:凡参与城镇化建设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城建投融资公司、城镇化投融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各金融机构等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书面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秘书长和会长批准同意,均可成为团体成员。
个人会员:与城市建设投融资有关联、有兴趣、有造诣、有成就、有影响的行政、事业、企业、学术等各行业专家、学者,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资格,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召开,由2/3以上的会员提议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定和变更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方面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