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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的财务管理,由会长直接领导。协会应配备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二、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三、协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协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协会收取会费、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等,一律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协会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后,作为执行依据,随同协会年检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六、协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有权拒付不符合法规、制度的开支。对于协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七、加强现金管理
1、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2、坚持“帐钱分管”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3、现金支付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金、加班费、误餐费、津贴、差旅费和二千元以下开支外,其余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八、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协会会计事务进行核验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协会财产和资金安全。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收支计划。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帐、核算、结账,定期向社团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须将全部会计账目、款项和待办工作造册,在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下向接收人移交。
4、会计、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并由会计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设立专用登记簿,支票遗失时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
九、附则
1、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