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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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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协会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协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协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秘书处办公室和理事会审议决定,由会长和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协会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协会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

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协会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人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协会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对投资人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秘书处办公室或理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九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秘书处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秘书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

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内容经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即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