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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城市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协会为规范河北省城市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满足市场和创新发展的需求,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标准规定;
(二)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有利于提升河北省城市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水平、创新和服务能力;
(四)充分体现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适用性;
(五)积极借鉴采用国家标准及省内外地方标准。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协会会员单位,但不限于河北省城市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企业等单位。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HUCIFA)、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为协会英文名称缩写HUCIFA,格式为:T/HUCIFA XXXX—XXXX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管理、组织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七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进行评审,开展团体标准宣贯等。具体职责为:
(一)依据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统筹规划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
(三)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提案及立项审批、报批稿审批、组织协调、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
(五)负责组织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和分工完成编制工作;
(六)协会可承担相关政府职能机构、企事业单位、上级协会的委托,开展团体标准及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按团体标准的提案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与发布流程实施。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相关企业、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立项申请函”(见附件),报协会。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范围为城市建设投融资改革、金融创新、城市综合运营及城镇化相关产业的前沿理论研究等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城市建设投融资相关实践经验,能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专业问题;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熟悉标准编写规定,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拟制定的协会团体标准需由至少三家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或由协会委托,并获得协会的批准。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及审议工作,并形成审议意见。
第十五条 经协会审议通过的团体标准提案,在协会网站进行立项公布。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协会应协调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进行标准起草的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省内外状况分析和调查研究等。
第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以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单位负责标准编写,反复讨论和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写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标准过程稿、标准报批稿、研究报告等)应报协会存档。
第二十一条 协会收到标准征求意见及标准编制说明后,通过信函或网上公开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征集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后,批转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对征集意见分析和研究后,完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协会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议审查的,协会应在审查会议前至少7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交审查人;
(二)审查人员主要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业内知名专家;
(三)会议审查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须有至少五分之三的编写人员参会,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四)函审的,协会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前至少15天,将函审通知及相关材料送交审查人,审查人完成审查后,通过回函或通讯形式提交审查结果,通讯提交的,需保留相关材料备查,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五)审查完成后,评审专家应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果不同意评审结果,可以另行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在评审报告中明确签署保留意见,如果不作说明也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协会批准。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申请;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 协会收到团体标准报送材料后,经核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无异议后,批准发放标准编号,通过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
遇特殊情况的,可随时组织复审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发展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复审是对标准使用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协会形成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
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应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修订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作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条 复审结果由协会发文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经费原则上由协会团体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协会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书面认可和承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
第三十六条 协会作为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团体标准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关于《×××××》等×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函
附件2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EXCEL格式)
附件3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
附件 4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 5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附件6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 件 7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决表
附 件 1
XXXXXXXX
关于《×××××》等×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函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
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提出《×××××》等×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是制定的必要性;二是制定标准的意义;三是主要规范的内容;四是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中英文) | ||||||||
*制定或修订 | 口制定 | 口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采用国际标准 | 采用国际标准号 | |||||||
一致性程度标识 | □ IDT | □ MOD | □ NEQ | 采标中文名称 | ||||
*ICS分类号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起草单位 | ||||||||
参与起草单位 | ||||||||
*计划起始时间 | 年 月 | *完成时间 | 年 月 | |||||
· 承办人姓名 |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
目的、意义 |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
起草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附件4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 |||||
任务来源 | |||||
负责起草单位 | |||||
单位地址 | |||||
参加起草单位 | |||||
标准起草人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编制情况 | |||||
1、编制过程简介 | |||||
(1)形成标准草案 (2)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3)形成标准送审稿 (4)形成标准报批稿 | |||||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 |||||
(1)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2)制定标准的意义 | |||||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
(1)制定标准的原则 (2)制定标准的依据 (3)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 |||||
4、主要技术内容论述 | |||||
闸述确定标协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协标准时,应增加与原团体标准的主要差异情况和水平的对比。 | |||||
5、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 |||||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 |||||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 |||||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 |||||
9、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 |||||

附件6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 |
会议纪要 | |
×年×月×日,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在××组织召开了 《××××》地方标准审查会,来自×××、×××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名单附后),经过讨论推选×××为专家组长。专家组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质询和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主要明确关于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准宣贯、实施、过渡措施及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 2. 3.
对标准水平的评价(可有):
审查结论: 审查专家组 同意/不同意《标准》通过审查。
专家组长: ×年×月×日 | |
附 件 7
河北省城市建设投融资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决表
标准 名称 | ||||||
专家组长 | 审查时间 | |||||
姓 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表决意见 |
电话 |
签名 | |
通 过 | 不通过 | |||||